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2**执保28号
申请人:黄新文,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
申请人:黄佳玉,女,1995年5月2日出生。
被
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莲花社区苍下组。
负责人:唐兴龙,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新文、黄佳玉诉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莲花社区苍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新文、黄佳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新文、黄佳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莲花社区苍下组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黄新文的担保财产湘BG66**东风标志牌小型桥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