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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128号

杨颖辉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杨颖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8号罪犯杨颖辉,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颖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杨颖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于2015年4月2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杨颖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颖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颖辉利用担任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人教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将该局买卖房号所得10万元侵占,并通过序列开支、多报项目和支出的方式,从财务账目中套取12万余元据为己有。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颖辉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日、2016年3月20日、2016年8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20日共表扬8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颖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颖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