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902执恢137-2号王某某:本院在恢复执行马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汉滨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按照和解协议给付2017年赔偿款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已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所要求的全部义务,上述赔偿款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领取,故申请执行人所要求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恢1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审 判 员 梁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国霞
书 记 员 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