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6执16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玉华,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晓光,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担保人王俊龙,男,身份证号:2321261973********,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富江乡。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陈玉华申请执行王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担保人王俊龙自愿用名下车辆为被执行人王晓光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王俊龙名下车辆(品牌:宝骏牌、车牌号:黑A×××**)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