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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执240号之五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程克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程克国;邓远会;宋焕亮;相翠霞;张黄堂;李洪爱;青岛鑫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40号之五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8。

负责人:杨新军,行长。

被执行人:程克国,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邓远会,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羌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宋焕亮,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相翠霞,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张黄堂,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洪爱,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鑫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

法定代表人:程克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黄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黄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黄堂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