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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刑初169号

帅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帅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石,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世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0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帅石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色波罗牌小型轿车,沿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距光耀三路约150米处时,被交警四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帅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对帅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抽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分别为133mg/100ml和(193.6±9.1)mg/100ml,帅石对结果无异议,系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帅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帅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帅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帅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