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34号
原告:齐萌萌,女,1995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街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永胜,男,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街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738。 原告齐萌萌与被告杨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齐萌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萌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萌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齐萌萌负担。
审判员 刘 彩 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 云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