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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24民初134号

齐萌萌与杨永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萌萌;杨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34号

原告:齐萌萌,女,1995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街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永胜,男,1988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村XX街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2738。 原告齐萌萌与被告杨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齐萌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萌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萌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齐萌萌负担。

审判员 刘 彩 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 云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