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432号
申请人:刘某。
被
申请人: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刘某与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坐落于包头市××区的三宗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土地编号:包国用2011第400085、包国用2011第400086、包国用2011第40008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财产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轮候查封包头市力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包头市××区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土地编号:包国用2011第400085、包国用2011第400086、包国用2011第400087),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森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