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304号
原告:罗洋,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晴,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亮,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罗洋诉被告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洋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洋撤回对被告田亮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洋撤回对被告田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洋承担。
审判员 文米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雁冰
书记员谭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