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7民初436号
原告:张岗领,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永超,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张岗领与被告秦永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岗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峥、被告秦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岗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起;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7年分别中标承包了淮阳县安岭镇中学、太康县芝麻洼乡芝西小学、枣村洼中学的改造工程,而后把该三个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且于2017年全部完工,现已经全部交付使用,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未付,2018年由被告秦永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秦永超辩称,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是事实,现在别人还欠被告工程款未结,被告暂时没有能力还款;关于利息不应该给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秦永超承包淮阳县安岭镇中学、太康县芝麻洼乡芝西小学、枣村洼中学的改造工程,后被告将上述三个工程承包给原告张岗领进行施工。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上述工程于2017年全部验收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7月3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张岗领工钱贰拾万元整,人民币(200000)秦永超2018.7月3号”。该欠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秦永超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于原告张岗领进行施工,该工程经原告张岗领施工后,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张岗领要求被告秦永超支付工程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工程价款利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张岗领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岗领工程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秦永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长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