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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71行终291号

侯登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侯登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71行终2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登元,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记载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侯登元因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豫7101行初3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侯登元上诉称,其是省直企业参保职工,依法举报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社厅拒不依法受理和查处,拒不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案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不予立案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豫7101行初366号行政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或直接审理支持其一审诉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法进行。本案中,上诉人侯登元向人社厅举报,请求人社厅对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查处,人社厅对该举报是否回复、如何回复及如何处理,不属行政司法审查监督范围,亦未为上诉人侯登元设定新的义务,对上诉人侯登元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上诉人侯登元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侯登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黎辉

审 判 员  朱云峰

审 判 员  王高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马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