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921民初1380号
原告:李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某,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区支公司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诉讼费11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任福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