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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恢454号

海国增申请执行张中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国增;张中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海国增,男,回族,1954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央,男,汉族,1959年6月24日生。关于海国增申请执行张中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1996)二七法执中裁字第51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询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于2018年10月28日,本院将被白伟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白伟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于2018年12月11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6、于2019年1月17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恢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笑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