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民初371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692565616。
法定代表人:黎春兰,总经理。
被告:陈岩敏,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怡园**。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澎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阙慧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