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1民初519号
原告:靳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柯,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凯,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程娟,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丰收,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靳芳,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靳刚,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靳辉诉被告朱凯、程娟、张丰收、靳芳、靳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柯、被告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凯、张丰收、靳芳、靳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靳刚停止侵权,限期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菜市街的三层六间楼房;2.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3日,朱凯、程娟、张丰收、靳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租赁给张丰收使用,同时约定了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后张丰收又私自转租给靳刚使用。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 被告程娟辩称,该房系受朱玉委托对外租赁的,靳辉和朱玉系合法夫妻。 被告朱凯、张丰收、靳芳、靳刚缺席,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靳辉和朱玉系合法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的位于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菜市街的三层六间楼房系靳辉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10月23日,程娟经朱玉委托后将该房租赁给张丰收使用,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
一、租赁期五年;
二、租金每年柒仟元;
三、预付三年租金两万壹仟元;
四、五…。合同签订后,张丰收交付了租金20000元并使用了该房屋。后张丰收又将该房转租给靳刚使用,目前该房由靳刚在使用。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23日,被告程娟与张丰收、靳芳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张丰收转租给靳刚的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因该租赁标的物系原告靳辉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事先没有征得权利人原告靳辉的同意,事后权利人靳辉也没有进行追认。被告靳刚基于无效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侵犯。”综上,原告要求其腾空搬离该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目前占有使用原告个人所有的位于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菜市街的三层六间楼房腾退并交付给原告靳辉。 二、驳回原告靳辉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