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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刑更246号

叶心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叶心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246号罪犯叶心志,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心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叶心志患病,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心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与该院(2013)郏邢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中有期徒刑三年(减去已执行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29天,余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叶心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向辉、王冰山,河南省新郑监狱指派代表王平芳出庭履行职务,证人监狱干警陈立新及罪犯李济超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11日13时许,叶心志途径郏县白庙乡徐某某经营的超市门口时,看见徐某某停放的面包车,欲盗走该车时被徐某某发现并报警。叶心志因此怀恨在心,且想找回落在徐某某车上的眼镜,当月15日凌晨,其携带一把斧头和两把钳子,翻墙进入徐某某家房间内,寻找眼镜未果后,顺手将徐某某手机(价值338元)及充电器盗走。准备离开时被徐某某发现,徐某某让叶心志父亲将其带走。2012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叶心志再次来到徐某某家,趁徐某某家人熟睡之机,将徐某某的面包车及其超市收银台内存放的现金4900元盗走。账款、赃物均已追退。案发后,叶心志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取得谅解。2013年9月4日、9月9日,叶心志携带铁锤、螺丝刀、伸缩铁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在郏县盗窃他人汽车作案二起,价值共计144449元,其中在第一次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未得逞,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失主。罪犯叶心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5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7年9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较差、良好、良好、优秀、良好、良好、良好。罚金未履行。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心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无证据证明其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心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