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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670号

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景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3民初670号原告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法定代表人宋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岩,该单位职员。被告陆景坤,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景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宽城融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