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2民终354号

陆宝昌与王勤学、赵庆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陆宝昌;王勤学;赵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2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宝昌,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勤学,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华,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宝昌因与被上诉人王勤学、赵庆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2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宝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保持原状。事实与理由:安装防盗窗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没有影响到王勤学、赵庆华家的通风、采光和造成安全隐患。王勤学、赵庆华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王勤学、赵庆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宝昌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室卫生间朝西窗户外的不锈钢防盗窗;判令陆宝昌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室外开的防盗门。事实和理由:王勤学、赵庆华与陆宝昌系邻居关系,王勤学、赵庆华系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陆宝昌系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陆宝昌安装朝外开启的进户防盗门,紧邻王勤学、赵庆华家的进户门,对王勤学、赵庆华家的进出造成不便和安全隐患。陆宝昌在其卫生间朝西窗户外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并加盖遮盖物宽度达80厘米,且该防盗窗距离王勤学、赵庆华家卧室窗台仅60厘米,对王勤学、赵庆华家的安全、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由于调解未果,王勤学、赵庆华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原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描述。一审法院判决:

一、陆宝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室卫生间朝西窗户外的不锈钢防盗窗及遮盖物,恢复原状;

二、陆宝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恢复原状。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陆宝昌向本院提出调查令申请书,欲前往上海城建档案馆查找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楼验收后的房屋结构图。

本院认为王勤学、赵庆华提供了上海延吉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内江二村3、4、5、6、7、8号二至四层房屋租金测估图,该图虽非原始房屋结构图,但也显示了陆宝昌安装朝外开启的防盗门确实改变了原有进户门结构。

本院认为没有再调阅原始房屋结构图的必要,依法不予准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中陆宝昌擅自在卫生间朝西窗户外安装不锈钢防盗窗及遮盖物,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对王勤学、赵庆华家的通风、采光及安全带来隐患。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及在案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陆宝昌上诉提出安装防盗窗和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没有影响到王勤学、赵庆华家的通风、采光和造成安全隐患的依据不充分。上诉人陆宝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陆宝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范勇刚

审判员 金 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