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05号
原告:徐其林,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陆莹婕,女,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主要
负责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燕,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徐其林诉被告陆莹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徐其林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其林申请撤回对被告陆莹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其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其林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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