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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231号

葛中文与赵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中文;赵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231号

原告:葛中文,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赵海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葛中文与被告赵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葛中文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中文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