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231号
原告:葛中文,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赵海明,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葛中文与被告赵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葛中文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中文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