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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刑初127号

曹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曹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杰,男,2000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曹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渝碚路街道办事处的车库门口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海陵牌越野摩托车盗走,后将其藏匿在其住处。2018年9月3日,曹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杰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罚金。

被告人曹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志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雪朵

书记员罗渝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