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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刑初53号

曹玉芝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当事人
曹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3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玉芝,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泗洪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侯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环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玉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景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玉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6月间,被告人曹玉芝明知洪泽湖处于禁渔期,仍多次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洪泽湖颜圩水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共计75.85公斤,并销售给解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另查明,2016年6月1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通告每年2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为封湖禁渔期,封湖禁渔范围为洪泽湖水域,包括成子湖水域、圣山湖及与洪泽湖相连的湖荡、湖湾、湿地,入湖河道以河口两岸连线向湖外延伸1公里处为界。禁止使用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从事捕捞。被告人曹玉芝于2018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地笼网十道。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曹玉芝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为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地笼网物证照片,账本复印件,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禁用渔具地笼网认定书,证人解某的证言,被告人曹玉芝的供述,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玉芝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玉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玉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为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玉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曹玉芝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退出。)三、没收所扣押的地笼网十道,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二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