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825执保166号之四

王玉峰、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峰;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5执保1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生,江西省永丰县人。

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生,江西省永丰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永丰县支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黄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伟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李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