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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4刑初91号

91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8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辩护人陆增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陆增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报废的苏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邮市龙虬镇张轩村梅德发鱼塘处出发,经甓社路、关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洞庭湖路茗都浴城;当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上述摩托车从洞庭湖路沙县小吃门口出发,经洞庭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关河东路路口处左转弯向北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失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8.9mg/100ml。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何文敦、秦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驾驶路线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书,抽血录像光盘、监控录像光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收条,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等合理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驾驶报废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虞亚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郁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