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3民初57号
原告:周学久,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荣,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香港路**。
负责人:曾鸣,该单位经理。
原告周学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周学久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学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周学久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倪常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