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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民辖终54号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竹坑社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瑶,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葛淝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茂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虽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争议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是被上诉人在签约时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上诉人接收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条款属无效条款,视为双方对管辖没有约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唯一被告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均在深圳市坪山区,不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合法,且如此由被告住所地及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利于今后判决的执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的《采购合同》第十条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为合肥市包河区。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为有效约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案涉另一份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的《采购合同》第十条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亦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根据上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无误,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