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666号
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7354018D)。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海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