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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54号

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才;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54号

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04133C。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

法定代表人:林书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张礼才,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住所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经营者:曾德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礼才、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第三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泥桥居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名下张礼才、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名下价值3113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礼才、遵义市河宇建材租赁站名下价值3113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