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263号

程明建、周德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明建;周德建;周得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63号

申请人:程明建,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周德建,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周得永,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人程明建与被执行人周德建、周得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德建、周得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梅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