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4民初1344号

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姜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1344号

原告: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711。

法定代表人:张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梅,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婷,女,1989年1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存召,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尚未使用的备用金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借款而引发争议的,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需要向用人单位预支、借用款项,涉及财务报销问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讼争的事实是被告姜婷在职期间为原告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业务的报销问题,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益强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晓君

审 判 员  郭克祥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矫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