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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恢62号

赵静与付建、徐善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静;付建;徐善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付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徐善清,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付建、徐善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703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亚琳

审判员  余 川

审判员  杜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