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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民初2537号

王得海与曹中超、赵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得海;曹中超;赵沿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2537号

原告:王得海,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曹中超,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赵沿丽,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原告王得海与被告曹中超、赵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得海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得海在宣判前,要求撤回对被告曹中超、赵沿丽的起诉,是其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得海负担。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米文超

人民陪审员  钟文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