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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03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东与被执行人肖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卫东;肖坤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03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肖坤林,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陈卫东与被执行人肖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卫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