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03执恢397号
申请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肖坤林,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陈卫东与被执行人肖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卫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贺宏斌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