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23民初9号之一
申请人:倪顺建,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林陈江,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福建省屏南县长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屏南县长桥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叶兆胡,镇长。 原告倪顺建与被告屏南县长桥镇人民政府、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大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游代忠、柯永东、包辉辉、周忠灯、林陈江、游代云、叶志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闽0923民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林陈江名下农信社银行账户9060711010100100450060存款2000000元及被申请人福建省屏南县长桥镇人民政府以“屏南县长桥镇整村搬迁造福工程项目指挥部”名义开立的农信社账户9060711010010000012332存款2700000元,因该民事裁定确定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倪顺建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倪顺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陈江的银行账户(账号:9060711010100100450060,开户行: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屏南县长桥镇人民政府以“屏南县长桥镇整村搬迁造福工程项目指挥部”名义开立的账户(账号:9060711010010000012332,开户行: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存款2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吴细玉
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亮
书 记 员 蔡芳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