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震环,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鹏,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卓震环与被上诉人王鹏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47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卓震环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为购货人,收货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