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30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凤舞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象乡斧头村**。法定代表人李俊红,经理。被执行人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翠花。河南省凤舞面粉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许昌县钧丰纺织有限公司、河南省凤舞面粉有限公司、长葛市澳兴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李翠花、周文涛、周涛、周建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省凤舞面粉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0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