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林海,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金可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和被执行人金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2018年8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1993)连法官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告知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8月16日、12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陈国清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