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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保73号

白云、杨盛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云;杨盛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73号

申请人:杨盛雄,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

被

申请人:白云,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申请人杨盛雄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白云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8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编号为021945991102041S000012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以8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白云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保时捷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