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林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志才,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炎,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7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中约定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甲方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争建设工程在上海市松花江路,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