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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5执143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曾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曾六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5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欧阳修大道嘉华书香名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72402467B

法定代表人:王秋禄,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曾六英,女,1972年6月5日生,住永丰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曾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曾六英所有的位于永丰县坑田镇塘下村房屋一栋【不动产登记证号:赣(2018)永丰县不动产权第0001004号】,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戴智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