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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9932号

王承杰与现代众车在线(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承杰;现代众车在线(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91民初9932号

原告:王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荣,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刚,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现代众车在线(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奉友。

原告王承杰与被告现代众车在线(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车在线公司)、深圳市国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赞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承杰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该院报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赞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吴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承杰委托代理人陆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车在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承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本金75589元及利息3031.13元(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之后利息以7558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5%,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原告通过被告众车在线公司平台先后与不同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6份,借款本金75589元,年利率为11.5%。上述借款合同均由国赞公司进行担保,在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众车在线公司通过其网页在借款逾期未归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由平台先行垫付给出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众车在线公司自2018年7月份起停止权利人提款,至9月份单方面限定取款金额和比例,截至2018年10月7日,共截留占用借款人已经支付、被告众车在线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利息3031.13元,借款期届满前,被告众车在线公司擅自决定展期,将借款期限3个月展为6个月。被告众车在线公司拒绝向原告提供借款人的实际信息,导致原告无法向借款人维权,为此引起纠纷。被告众车在线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承杰通过众车在线网络平台进行助商贷标的投资,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1日、5月4日签订《助商贷借款合同》六份,王承杰为出借人(甲方)、借款人(乙方)分别为邹某、邹某、李某、郭某、李某、张某,国赞公司为担保方(丙)、众车在线公司为撮合方,合同约定因案外借款人需要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分别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4日。借款利息为,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11.5%;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甲方借款之本息,丙方应及时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六份合同借款金额为75589元。原告称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实为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前,被告众车在线公司将借款擅自展期为6个月,故借款合同上出现了借款期限3个月,与起算时间至截至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另一出借人姚静就众车在线平台借款另案诉至本院,本院根据申请就众车在线平台网络(网址https://www.zhongchezaixian.com/help.html#2)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其中“众车在线”网页“法律法规”页面模块截图中关于“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办?”,网页上的回复记载为“为保障投资人利益,平台将自动启动风险垫付全机制,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由平台先行垫付给出借人”。原告王承杰提供于2018年9月26日登陆“众车在线”网站中用户名为“17895077684”的账户的页面截图信息,显示可用余额3031.13元,待收本金90589元,当庭登陆页面显示可用余额高于2018年9月26日显示的余额,其中资产页面显示,该账户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9日、4月30日、5月3日、5月4日分别就投标扣款25000元、10369元、10000元、10070元、10080元、10070元,合计75589元。原告手机中关于“成功投标”的短信显示投资期限为3个月。原告称可用余额为借款利息,按3031.13元进行主张。助商贷投资到期后,被告众车在线公司平台通知原告王承杰所投资的项目自动展期3个月,并承诺在此期间借款人保证按时支付相应利息,并于借款展期到期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就展期事宜原告王承杰联系“众车在线”客服,陈述“我想问一下,你们擅自展期的依据是什么”,众车在线回复“您好,部分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目前无法还款的,做了展期申请,展期到期必须偿还本息”,王承杰问“难道这三个月过后就一定能收到汇款”、“展期应该我们同意”、“你们擅自决定,我保留追究你们公司擅自出借的权利”。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助商贷借款合同》、资产明细、系统平台通知、聊天记录、证据保全工作记录、网页截图打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承杰与被告众车在线公司、国赞公司、案外借款人签订的《助商贷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原告所提供的六份借款合同的总金额为75589元,根据各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11.5%,现借款已经到期,出借人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众车在线公司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时,由其先行垫付给出借人,表明其自愿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原告提交的资产明细,截至2018年9月26日账户余额为3031.13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众车在线公司归还借款75589元及利息3031.1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7558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1.5%,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众车在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现代众车在线(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承杰借款本息78620.13元及逾期利息(以7558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5%,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885元,由被告现代众车在线(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员  吴 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大庆

书 记 员  周 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