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05号
原告:宋彩华,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彭某,男,200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明,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彩华诉被告李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小明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小明送达地址,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彩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维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