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602民初212号

梁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212号

原告:梁某,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吴某,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缺席)原告梁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支付砖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秋天,吴某从梁某处购买空心砖。吴某支付部分砖款后,剩余20000元于2018年2月11日向梁某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8年4月一次性付清。后梁某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吴某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秋天,吴某因修建工程从梁某处购买空心砖并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双方结算,吴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梁某出具20000元欠条一份。后梁某多次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梁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吴某欠梁某砖款20000元未付的行为违约,故对梁某要求吴某支付砖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梁某砖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 钰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