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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应与被执行人裴进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国应;裴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应,男,生于1984年10月,住清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民,男,生于1982年3月,住清水县,系王国应胞兄。 被执行人裴进平,男,生于1978年9月,住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王国应与裴进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裴进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国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XX元,已履行XX元,剩余XX元,XX年XX月XX日前付XX元,剩余部分于XX年XX月XX日前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