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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刑更171号

朱敬豹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朱敬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171号罪犯朱敬豹,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开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朱敬豹认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作案工具长丰汽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敬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2日晚,朱敬豹伙同他人预谋后,开车到开封县曲兴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5时许,将刚从网吧出来的丁某绑架到兰考县坝头乡长胜村,并向丁某家中打恐吓电话索要现金5万元,案发后,被害人丁某被送回。罪犯朱敬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10月,2014年3月、10月,2015年4月、9月,2016年3月、9月,2017年2月、8月,2018年2月、7月共获得表扬十一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一般、一般、一般、一般、良好、一般、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敬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敬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