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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刑更99号

冉奉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当事人
冉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99号罪犯冉奉杰,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豫0183刑初41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奉杰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扣押的涉案枪支、工具、配件等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冉奉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河南省新郑监狱指派代表杨梅出庭履行职务,证人监狱干警党兵及罪犯兰鸿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冉奉杰通过QQ聊天工具了解组装气枪的方法并在网上购买相关配件后,在其新密的家中组装。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初,冉奉杰共组装7支气枪,后以12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等三人气枪4支、钢弹600发、铅弹2500发。2015年12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冉奉杰家中搜查到气枪1支,827发铅弹、73发钢弹及气枪组装工具等,在冉奉杰车上搜查到2支气枪、168发钢弹等,并予扣押。随后公安机关有扣押了王某某等二人的所有的气枪。经鉴定,上述气枪中有3支被认定为枪支。该犯系主犯。罪犯冉奉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7年6月获得表扬;2017年11月获得表扬;2018年4月获得表扬;2018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冉奉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奉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