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3民初191号
原告:长春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建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公司员工。
被告:王安石,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现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原告长春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长春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王安石已缴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王安石已履行了物业费交付的义务,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安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桂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重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