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491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海德广场**酒店首层****、负****、2栋办公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超,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俊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赵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12568.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赵俊生价值512568.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玲冰
审 判 员 陈丽莎
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金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