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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刑初148号

伦志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伦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伦志华,男,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付立丽,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志华及辩护人付立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伦志华、伦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烧烤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发生争执,进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二人将马某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马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马某对伦志华、伦志民表示谅解。伦志华于2018年9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伦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宁某、蔡某、伦志民的证言。被告人伦志华的供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伦志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伦志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伦志华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伦志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伦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航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