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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民初511号

崔康与韩志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康;韩志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11号

原告:崔康,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韩志俊,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龙楼市。

被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皇城环城北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原告崔康诉被告韩志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需庭外和解,原告崔康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崔康负担。

审 判 员  郑爱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